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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处室: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3-01-21 作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根据余姚市经信局《关于要求认定余姚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滨海再生工业水厂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请示》(余经[2012]28号),依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要求,经审核,余姚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滨海再生工业水厂综合利用污水处理厂出水生产的再生水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产品和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拟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现进行公示。 一、公示日期: 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1月30日。 二、公示期间,市经信委接受关于余姚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滨海再生工业水厂资源综合利用中存在问题的来电、来访及电子邮件,反映问题请署实名。 三、公示期间设立的举报电话和邮件地址如下: 电话:0574-56808636 邮箱:bflwn@163.com 地址: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1号楼523室。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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