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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镇海区经信局《关于再次认定宁波华东二氧化碳有限责任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请示》(镇经信[2013]92号),依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要求,经审核,宁波华东二氧化碳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利用工业废气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产品和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拟再次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现进行公示。 一、公示日期: 2013年6月28日至2013年7月7日。 二、公示期间,市经信委接受关于宁波华东二氧化碳有限责任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中存在问题的来电、来访及电子邮件,反映问题请署实名。 三、公示期间设立的举报电话和邮件地址如下: 电话:0574-56808636 邮箱:bflwn@163.com 地址: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1号楼523室。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