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海县经信局《关于要求对宁波七超竹业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重新认定的请示》(宁经信[2013]30号),依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要求,经审核,宁波七超竹业有限公司综合利用三剩物(篾黄)生产的竹刨花板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产品和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拟再次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现进行公示。
一、公示日期: 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8月24日。
二、公示期间,市经信委接受关于宁波七超竹业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中存在问题的来电、来访及电子邮件,反映问题请署实名。
三、公示期间设立的举报电话和邮件地址如下:
电话:0574-56808636
邮箱:bflwn@163.com
地址: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1号楼523室。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