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榭开发区经发局《关于要求对宁波万顺气体有限公司利用废气生产回收二氧化碳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新认定的请示》(甬榭经(2013) 44号),依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要求,经审核,宁波万顺气体有限公司利用万华生产聚氨酯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气(二氧化碳尾气),生产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产品和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拟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现进行公示。
一、公示日期: 2013年11月5日至2013年11月14日。
二、公示期间,市经信委接受关于宁波万顺气体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中存在问题的来电、来访及电子邮件,反映问题请署实名。
三、公示期间设立的举报电话和邮件地址如下:
电话:0574-56808636
邮箱:bflwn@163.com
地址: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1号楼523室。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