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鄞州区经信局《关于要求认定宁波金龙竹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木刨花板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请示》(鄞经信[2013]232号),依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要求,经审核,宁波金龙竹木业有限公司以次小薪材、三剩物生产的木刨花板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产品和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拟再次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现进行公示。
一、公示日期: 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3月5日。
二、公示期间,市经信委接受关于宁波金龙竹木业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中存在问题的来电、来访及电子邮件,反映问题请署实名。
三、公示期间设立的举报电话和邮件地址如下:
电话:0574-89186439
邮箱:jwc@nbit.gov.cn
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2号楼405室。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