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公示
根据《关于要求重新认定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等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请示》(鄞经〔2010〕71号)请示文件,依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规定,经审核,认为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和脱硫石膏生产P.C32.5复合硅酸盐水泥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发改环资〔2004〕73号),产品和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现进行公示。
一、公示日期:2010年12月24日至2011年1月3日。
二、公示期间,市经委接受关于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和脱硫石膏生产P.C32.5复合硅酸盐水泥中存在问题的来电、来访及电子邮件,反映问题请署实名。
三、公示期间设立的举报电话和邮件地址如下:
电话:0574-56808637,56191209
邮箱:zwb75@126.com
联系人:章文斌
地址: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1号楼521室。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