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
(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公示
作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发布日期:2015-04-30 17:06:27
根据鄞州区经信局《关于要求认定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请示》(鄞经信〔2015〕60号),依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要求,经审核,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综合利用粉煤灰、脱硫石膏生产水泥(PC32.5复合硅酸盐水泥)符合《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要求,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稳定可靠,产品和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拟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现进行公示。
一、公示日期: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11日。
二、公示期间,市经信委接受关于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中存在问题的来电、来访及电子邮件,反映问题请署实名。
三、公示期间设立的举报电话和邮件地址如下:
电话:0574-89186439
邮箱:jwc@nbeic.gov.cn
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2号楼405室。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