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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处室: 发布日期:2011-11-16 作者:
根据《关于要求对宁波万顺气体有限公司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单位认定的请示》(甬榭经[2011]31号),依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规定,经审核,宁波万顺气体有限公司综合利用工业废气生产的液态二氧化碳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符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现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拟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现进行公示。 一、公示日期:2011年11月16日至2011年11月25日。 二、公示期间,市经信委接受关于宁波万顺气体有限公司综合利用工业废气生产的液态二氧化碳中存在问题的来电、来访及电子邮件,反映问题请署实名。 三、公示期间设立的举报电话和邮件地址如下: 电话:0574-56808638 邮箱:zwb75@126.com 地址: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1号楼506室。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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