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企业入会申请
  协会概况 协会工作 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会务会展 专家专栏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区 会员专区
  政策法规
  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浙江省相关政策法规
  宁波市相关政策法规
  相关标准
  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 页 > 政策法规 > 宁波市政策
宁波市工业(信息产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甬经信企管〔2012〕135号
来源:宁波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日期:2012-04-24

宁波市工业(信息产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甬经信企管〔2012〕135号 发布处室: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2-04-24

经信系统各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转型升级“十二五”总体规划>的通知》(甬政发[2011]10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协会在工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提升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修改制订《宁波市工业(信息产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工业(信息产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转型升级“十二五”总体规划〉的通知》(甬政发[2011]108号)和《2012年度宁波市经信系统协会管理工作意见》(甬经信企管[2012]8号)等文件精神,在原《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和用途。专项资金在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协会围绕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重点工作提供公共服务和服务协调所需的经费补助,以及支持协会自身建设等。
  第三条  补助对象。依法在本市民政局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业务主管单位为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的工业(信息产业)行业协会,应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能保证专项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
  第四条  使用原则。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注重绩效。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重点:
  (一)鼓励开展行业调研和统计。承担市经信委委托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软课题研究、撰写行业发展调研报告、行业统计且有分析报告等,经专家组评定通过的每项补助1万元。
  (二)鼓励协会组织会展和参加展会。
  1、受市经信委委托,协会组织主(承)办各类市内会展,展位规模300个以上且由协会自行组织30%以上的按实际参加展位数每摊位补助200元,每届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2、鼓励展会重组扩大。原展会重组后总规模超600个以上且由协会自行组织30%以上的按实际参加展位数按每摊位补助100元,每届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3、行业协会为拓展市场,在国内市外主(承)办各类会展,按宁波参展企业每摊位500元,每届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以上补助均不超过三届。
  (三)推动培育区域品牌创建活动。通过协会组织申报我市获得国家级权威机构颁发的特色经济区域荣誉称号,新申报成功补助10万元;复评成功的补助5万元。
  (四)鼓励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应会员或行业要求协会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实施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成功,并在行业内推广应用,给予合同实际执行金额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维护公平贸易,组织开展贸易救济等活动。组织反倾销应(起)诉成功,每项补助5万元;反映行业诉求被政府采纳,每项补助1万元。
  (六)鼓励协会开展“争创先进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发挥协会在我市产业做强做优和转型升级中的作用,根据综合考核,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七)承担市经信委委托的有关项目,按委托协议金额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条  上述项目若已享受各级财政部门相关项目补助的不再予以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受理
  第七条  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度9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八条  申报补助项目均需向市经信委提交立项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经信委下达立项文件。
  第九条  协会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项目任务,并提出专项资金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申请表;
  2、立项下达文件;
  3、项目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
  4、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
  第十条  考核评价。市经信委由企业管理处和业务联系处室(行办)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组负责对申报材料组织进行审核,考核评价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考核评价情况,确定财政补助和奖励金额,于当年年末下达资金文件,资金文件在市经信委网站上公开。列入补助范围的各行业协会按相关文件要求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相关政策文件、申报表及有关通知可从市经信委网站(www.nbeic.gov.cn)上下载。
  第十三条  各行业协会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发现有其他违反规定的,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要专项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获专项资金补助的行业协会须于次年三月底前将获得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在行业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经信委和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宁波市工业(信息产业)行业协会服务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doc

  文件原文:宁波市工业(信息产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tif
  文件联系人:企业管理处  87183426


 
 
宁波市节能公共服务网 中国政府网 宁波城管网 宁波财税网 宁波墙散网 宁波政府网 浙江政府网
 
首页协会概况协会工作行业动态通知公告政策法规会务会展专家专栏认定专区会员专区联系我们
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版权所有
地址:宁波市范江岸路138弄育才家园26号107室 电话:0574-87317065 传真:0574-87056625 邮编:31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