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做好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的公告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委会)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 根据国家工信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2第47号)和《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 ]493号)的相关要求,现就组织做好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的公告申请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管委会)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如实填写《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报表,经审核后于3月31日前汇总上报市经信委,我委将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上报国家工信部。 二、对于今后需申请公告准入的废钢铁加工企业,请各地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并汇总后,于每年3 月1日和9月1日前报市经信委。 三、各地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要会同环保、国土、规划、质监、安监等部门加强对进入公告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结果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经信委。 四、相关文件可在工信部(www.miit.gov.cn)或宁波经信委(www.nbec.gov.cn)网站下载。联系人:李伟男,电话:56808636。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3月18日
文件原文: 关于组织做好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的公告申请工作的通知.pdf 咨询电话:87186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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