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企业入会申请
  协会概况 协会工作 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会务会展 专家专栏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区 会员专区
  政策法规
  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浙江省相关政策法规
  宁波市相关政策法规
  相关标准
  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 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日期:2008-09-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  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  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节能公共服务网 中国政府网 宁波城管网 宁波财税网 宁波墙散网 宁波政府网 浙江政府网
 
首页协会概况协会工作行业动态通知公告政策法规会务会展专家专栏认定专区会员专区联系我们
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版权所有
地址:宁波市范江岸路138弄育才家园26号107室 电话:0574-87317065 传真:0574-87056625 邮编:31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