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污染物排放标准(详见附件)。按有关法律规定,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请各关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 20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