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政策性搬迁收入、不征税收入应报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四、企业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见附件。
五、实行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报送规定的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
六、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
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条件进行审核。
七、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期间,对情况变化导致实际经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政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或情况变化后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而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管理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0年度及以后年度所属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附件一:税收优惠项目事前备案事项及附报资料
附件二:税收优惠项目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事项及附报资料
附件三:税收优惠项目审批事项及附报资料
附件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申请表证单书及样张
二O一O年十 一月十六日
分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16日印发
附件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表证单书样张
附件四-1:适用于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及审批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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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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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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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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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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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项目 |
申请金额 |
所属时期起 |
所属时期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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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明:此申请资料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本表按税收优惠类别分页填写;实行额度优惠的需要填写“申请金额”, 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不需要填写“申请金额”。
2、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企业购置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还应分别报送《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加速折旧优惠备案还应报送《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申请表》。需要提供“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期间费用分摊说明”的,应提供对应项目的《项目说明及核算情况表》(详见“附件四-6”-“附件四-10”),申报未列明的“其他”项税收需在备注补充说明依据文件。
3、税收优惠类别、税收优惠项目根据具体税收政策填写,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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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类别 |
税收优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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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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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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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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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申报此项需补充说明依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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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计收入 |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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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申报此项需补充说明依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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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计扣除额 |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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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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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需明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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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申报此项需补充说明依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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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减免所得额 |
(一)免税所得-1、免税所得-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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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所得-2、免税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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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所得-3、免税所得-中药材的种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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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所得-4、免税所得-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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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所得-5、牲畜、家禽的饲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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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所得-6、林产品的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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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所得-7、免税所得-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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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所得-8、免税所得-远洋捕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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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所得-9、其他(申报此项需补充说明依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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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税所得-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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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税所得-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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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税所得-3、其他(申报此项需补充说明依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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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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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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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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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申报此项需补充说明依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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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减免税 |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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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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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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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渡期税收优惠-1、就业再就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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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渡期税收优惠-2、科研企业转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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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渡期税收优惠-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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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渡期税收优惠-4、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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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渡期税收优惠-5、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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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渡期税收优惠-6、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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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减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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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减免税-1、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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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减免税-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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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减免税-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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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减免税-5、新办文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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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减免税-6、其他未列举的减免税(申报此项需补充说明依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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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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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抵免所得税额 |
(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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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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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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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余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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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征税收入 |
(一)财政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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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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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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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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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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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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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申报此项需补充说明依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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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速折旧 |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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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购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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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年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跨年度暂不确认收入结转余额 |
本年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跨年度暂不确认收入结转余额 |
附件四-2: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附报资料清单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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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名称 |
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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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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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以上提供的情况及报送的材料真实可靠,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本纳税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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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签收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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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签收盖章后交纳税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四-3: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申请人)(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申请人):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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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 |
所属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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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 |
当年新增投资额 |
当年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当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结转以后年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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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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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被投资企业: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年度:是指汇算清缴所属年度。
3.当年新增投资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当年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加的投资额。
年度已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后,当年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年度已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已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后,当年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5.当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不得超过当年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结转以后年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当年未抵扣完、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数额等于当年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当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四-4: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专用设备类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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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置专用设备 |
所属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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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购置年度 |
当年购置设备投资额 |
当年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
当年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 |
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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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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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是指企业当年所购买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上述三种类别分别办理。
2.所属年度:是指汇算清缴所属年度。
3、投资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
4.当年可抵免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扣除以前年度已抵免应纳税额后,当年可以抵免应纳税额的数额。
5.当年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是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实际抵免应纳税额的数额,不得超过当年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未抵免完、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应纳税额,其数额等于当年可抵免的应纳税额减去当年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
7.注:每项专用设备的抵免期限不得超过5年。
附件四-5:
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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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年度: 年 |
单 位:元(列至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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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章): |
纳税人识别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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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经营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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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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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项目名称: |
固定资产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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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新固定资产 □ |
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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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固定资产 □ |
关键固定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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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取得时间: 年 月 日 |
固定资产发票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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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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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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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年处于强震动 □ 高腐蚀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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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进步 □ 产品更新换代较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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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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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取得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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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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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折旧年限□ |
双倍余额□ 年数总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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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取得方式: |
固定资产取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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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 非货币交换□ |
购入□ 自行建造□ 非货币交换□ 投资者投入□ 债务重组□ 企业合并□ 融资租入□ 接受股利分配□ 接收捐赠□ 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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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加速折旧年限: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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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签章) |
填报人: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注:1、企业需对固定资产采取以上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企业留存;
2、企业以每一项固定资产项目填报;表格有□请按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条件打“√”;
3、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的)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