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四区一岛经发局、环保局,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情况,严格把握清洁生产审核质量,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推动本地区的清洁生产工作有序健康稳步地发展。
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
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清洁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鼓励和指导企业持续开展清洁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和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文件《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7]6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通过首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获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单位。
第三条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依法对获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单位行使监督管理和每年度的抽查复审工作。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对清洁生产企业开展抽查复审工作时应会同宁波市环保局共同进行。
第四条 凡获得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必须在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企业开展持续清洁生产详细情况报告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以便于接受抽查复审。上报材料应符合《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情况上报材料》(附件一)中列举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宁波市环保局组织对企业持续清洁生产成果进行审核验收,验收工作贯彻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考核企业持续清洁生产运行机制有效性和节能减排效果为验收重点。
第六条 企业可以自行开展持续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指导下完成持续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七条 申请持续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凡是企业自行编制持续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企业应具有3名以上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并有相应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并有3年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经历。
第八条 凡申请持续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完成新一轮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明显绩效。
1、建立了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体系,并且体系运转正常;
2、制订了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实施,推动持续清洁生产工作;
3、持续清洁生产审核活动应有相应记录;
4、完成了上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中提出的全部整改要求和未实施完毕的方案;
5、持续清洁生产审核中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中通过采用国家或省、市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或其它节能减排新技术,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改善管理,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消耗、综合利用,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6、持续清洁生产审核中提出的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90%以上实施完毕,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至少有2个已实施完毕,方案实施完毕后能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持续明显下降;
7、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和污染物治理控制措施应满足节能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要求;
8、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显著;
9、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已全部淘汰完毕。
(三)对全年消耗综合能源量在3000标煤以上的应按照国家标准GB/T17166一1997《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和GB17167一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规定完成企业能源审计工作,全面分析能源利用状况,提供专业机构编制的能源审计报告。
(四)对全年用电量在300万度以上的企业,应完成企业电平衡技术测试,按照国家标准GB/T3485一1998《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对企业用电状况作出全面评价,提供专业机构编制的企业电平衡测试技术报告。
对全年用热量在3万吉焦以上企业,应完成企业热平衡技术测试,按照国家标准GB/T3486一1993《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对企业用热状况作出全面评价,提供专业机构编制的热平衡测试技术报告。
对全年取水量在5万吨以上企业,应完成企业水平衡技术测试,按照国家标准GB/T7119一1993《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对企业用水状况作出全面评价,提供专业机构编制的水平衡测试技术报告。
(五)编制完成持续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持续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持续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章节应基本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编制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手册》要求,包括企业概况、上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成果简介、持续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策划、审核重点确定与目标设定、持续清洁生产方案产生与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成果汇总、下一步清洁生产打算等内容;
2、围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基本目标,重点分析企业资源、能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的种类、数量、产生原因、治理现状,对主要生产工艺设备使用状况有较完整的描述和评价;
3、审核报告必须如实反映持续清洁生产审核前后绩效指标对比,并有量化依据。
4、下一步清洁生产打算要针对企业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和措施。
第九条 申请持续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需备齐《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情况上报材料》(附件二)中列举的有关材料,报送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第十条 接到企业验收申请后,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应会同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由专家小组实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专家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节能、环保、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成员。
现场验收工作也可委托当地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主持进行。
第十一条 企业现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主管清洁生产的领导介绍企业基本情况、持续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持续清洁生产成果、下一步打算。
(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介绍企业产品和资源能源消耗情况、废弃物产生和排污情况、审核重点的确定和审核目标制定、评估过程、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产生和分析、持续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绩效,中高费方案要说明提出时间。
(三)专家组现场考察,核实持续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现场询问企业有关员工对清洁生产的理解及持续清洁生产开展情况,查看生产现场、能源和环保检测计量器具使用情况、工艺流程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查验企业能源消耗、原辅材料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技术改造见证材料等。
(四)根据企业持续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能源审计报告、电平衡测试报告、热平衡测试报告、水平衡测试报告、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及现场考察核实情况,由专家小组根据《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附件二)对企业持续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打分评定,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定结果分“不合格”、“合格”、“优秀”三种。
第十二条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环境保局将根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确定通过持续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名单,并发文公布,在有关媒体进行宣传。
对于评定为优秀清洁生产企业的将推荐参加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评审。
第十三条 对于持续清洁生产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企业应根据验收会议纪要的要求,在6个月内做好整改工作,或在审核咨询机构指导下整改完成后,将持续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整改报告重新上报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和宁波市环境保局及验收专家小组,经复核、认可后方可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不予通过持续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一)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审核重点有重大遗漏。
(二)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三)数据存在重大错误。
(四)审核工作未根据需要邀请必要的环保专家、节能专家、行业专家,导致审核存在较大不足。
(五)企业弄虚作假。
(六)企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明显不到位。
(七)企业节能减排指标未达到有关部门对其提出的考核目标,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或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凡通过持续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宁波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清洁生产企业抽查复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抽查复审不合格:
(一)首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完成,并且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指标有较大反弹,能耗指标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要求,或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要求。
(二)企业未建立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体系,未制订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或不能有效实施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推动持续清洁生产工作有效开展,持续清洁生产审核活动没有相应记录,企业管理明显倒退或比较混乱。
(三)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四)企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没有按规定进行节能篇评估审核。
(五)没有按规定完成企业能源审计工作,或没有按规定开展企业电平衡测试,或没有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六)对节能监测不合格项目或环保监测不合格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第十七条 对持续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企业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和对抽查复审不合格企业经6个月时间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消其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预以公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企业有违法用能、一年内有两次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和设备不按要求进行整改、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的,撤消其“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并不得享受相关政策补助。
第十九条 各级经贸和环保部门以及审核咨询机构应为实施持续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和抽查复审的企业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