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企业入会申请
  协会概况 协会工作 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会务会展 专家专栏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区 会员专区
  政策法规
  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浙江省相关政策法规
  宁波市相关政策法规
  相关标准
  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 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来源:国家财政部网站 日期:2011-10-28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

 
 
宁波市节能公共服务网 中国政府网 宁波城管网 宁波财税网 宁波墙散网 宁波政府网 浙江政府网
 
首页协会概况协会工作行业动态通知公告政策法规会务会展专家专栏认定专区会员专区联系我们
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版权所有
地址:宁波市范江岸路138弄育才家园26号107室 电话:0574-87317065 传真:0574-87056625 邮编:31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