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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2007〕55号
来源:宁波市政府网站 日期:2007-07-10

                              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2007〕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矿产开发的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结合产业政策的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推进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重组,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证,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目标(到2008年)
  (一)矿山集约化、规模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全市矿山年平均生产规模达到20万吨以上。
  (二)矿山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220个以内。
  (三)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得到消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不断下降,亡人事故年均下降20%。
  (四)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建成3个“百矿示范”工程,并争创省级“绿色矿山”,全市应治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达到70%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矿区的资源条件,按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二)集约开发、规模办矿。原则上不再设置10万吨以下矿山,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小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形式整合小矿,走集约化、规模化道路;对于小矿相对集中的矿区,通过联合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淘汰生产规模低于有关标准的小矿。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10万吨以下建筑石料矿山。小矿集中的矿区,必须实施整合。整合后的矿山年开采量须达到20万吨以上。零散分布不适合整合的小矿,有关证照到期后,坚决予以关闭。边远山区、海岛等特殊区域需保留10万吨以下矿山的,须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四)政府引导、市场动作。以资源储量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五)统筹兼顾、公开公正。资源整合与矿产资源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等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妥善处理国家、地方和矿业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四、整合重点
  (一)重点矿种。年开采量在10万吨以下的建筑石料矿。
  (二)重点矿区。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编制和实施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试点矿区;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率和管理水平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差的矿区。
  五、工作安排
  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鄞州区重点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2007年6月底之前,市及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范围及重点。
  (二)制订实施方案。2007年7月15日之前,县(市)、区政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2007年8月1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牵头编制市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矿区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矿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牵头协调确定实施方案编制主体。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本县(市)、区“十一五”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三)组织实施。2007年9月—2008年9月,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批准的矿区整合方案,依法确定整合后的采矿权人,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矿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四)检查验收。2008年10月,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检查验收办法,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全市的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提交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从源头上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础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顺利推进。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明确责任分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状况、开发现状和矿业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实施方案,对整合后矿山依法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实施方案审查、整合工作验收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办理关闭矿山企业的注销登记及拟新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的调查摸底及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企业依法审批环保行政许可。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调查摸底,提请当地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三)依法规范操作。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内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整合后采矿权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有偿取得。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依法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整合后新设置的采矿权有效期要与矿山储量规模、服务年限及生产规模相适应,并严格按法定权限报批。为保证矿山企业的合法性,对参与整合的矿山,在整合期间内相关证照到期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整合实施方案的进度,换发证照;整合后颁发新的证照,原证照同时予以注销。
  (四)加强检查督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限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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