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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166号
来源: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日期:2010-07-05

                        关于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通知》(甬政发〔2010〕4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市工业领域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现就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工业转型升级步伐不断加快、节能减排各项工作日益深化,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当前我市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已经成为提升工业整体水平、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领域及政策依据

  (一)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1.整治重点:加快淘汰电力、煤炭、焦炭、铁合金、电石、钢铁、有色金属、建材、轻工业和纺织等行业中的落后产能。

  2.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版)》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号)。

  (二)高耗能落后设备及生产工艺

  1.整治重点:电动机、电焊机和电阻炉、变压器和调压器、锅炉、风机、泵、压缩机、柴油机和其他设备等高耗能落后设备。

  2.政策依据:国家工信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

  (三)产能过剩行业审批

  1.整治重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等行业的审批。

  2.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

  (四)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1.整治重点:高能耗行业的限制类、淘汰类执行差别电价。

  2.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和做好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贸运行〔2007〕227号),《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62号)。

  三、专项整治工作总体进度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截止到今年年底,分以下四个阶段推进实施:

  第一阶段(6月底前):宣传发动阶段。重点是要及时发布相关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在全市工业企业中进行广泛布置和动员。

  第二阶段(7月~8月):自查整改阶段。重点是在各工业企业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各地、各相关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要对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并督促企业提出详细的整改计划并落实整改,确保在9月底前关停淘汰相关落后产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第三阶段(9月~10月):专项检查与督查阶段。9月底前,各地、各相关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等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格落实整改和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的处理措施;10月份,市政府成立督查小组对各地组织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抽查企业淘汰有关落后产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等情况。

  第四阶段(11月~12月):总结提高阶段。全面总结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表彰先进,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关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宁波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宁波电业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推进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汇总、督促检查及相关政策措施制订等工作。市级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为本次专项整治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并于7月底前将本区域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并建立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完善有关政策,保持社会稳定。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广大企业作为淘汰落后产能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贯彻执行情况。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实的地区和部门,相应扣减2010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分,并在一定范围内对落后地区予以通报,并抄告相关投资主管部门对产业项目进行限批。

  (三)加强专项检查和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淘汰相关落后产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等情况的专项检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重点为:(1)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及生产工艺和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情况;(2)落实执行“两高”(高能耗、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审批情况;(3)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情况等。

  (四)及时加强信息沟通。各地、各部门要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地编写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简报,发布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要求。有关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与信息查询,可请登录www.nbec.gov.cn。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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