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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宁波市节能评估、清洁生产审核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等节能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日期:2013-01-31
关于征集宁波市节能评估、清洁生产审核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等节能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甬经信节能〔2013〕24号
发布处室: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3-01-28 作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各县(市)区(管委会)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市级县(市)区节能监察中心(大队),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有关行业办、行业协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评审、清洁生产审核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等工作,建立完善行业专家库,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资源〔2011〕10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甬经信节能〔2012〕399号)和《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补充和完善宁波市节能评估、清洁生产审核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等节能相关行业专家库成员,现开展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行业专家库分为节能评估专家库、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专家库三个子库。
  (一)专家库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在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工业行业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中从事能源(节能)管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行业管理、能源相关专业教学科研工作,专业工作年限要求3年以上;
  2.在重点用能企业和节能(清洁生产)咨询服务企业从事能源、技术、生产、设备管理相关工作,具有工程类、环保类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业工作年限10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年限5年以上。
  (二)专家库成员还应具备以下个性化条件:
  1.节能评估:熟悉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熟悉节能评估的业务。
  2.清洁生产审核:获得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合格证书;熟悉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熟悉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和评估、验收方法,能针对行业特点,准确、规范、公正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并提出评估、验收意见,具有5年以上清洁生产管理及审核工作经历。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熟悉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熟悉大宗固废、余热利用、中水回用、农林废弃物等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同时,专家库成员要求本人愿意参加宁波市节能评估、清洁生产审核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等工作,工作单位同意,时间上有保障,愿意接受相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年龄原则上要求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工作程序
  (一)组织推荐。请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对照以上要求和范围,结合本地工作的实际及相关专家的参与度和综合能力,推荐有关人选。
  (二)个人自荐。符合条件的自荐人员应征得本人工作单位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自我推荐。
  (三)材料申报。凡推荐人选均须填报《宁波市节能相关行业专家推荐表》,推荐表一式二份(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签章后(个人填报的可省略单位审核盖章,但须征得单位同意,本人签字)报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初审;最后汇总上报市经信委。
  (四)审核确定。市经信委将组织对各地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定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
  三、有关要求
  请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按照通知要求,抓紧组织落实,并将申报材料集中汇总后于2013年2月6日前报市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地址:解放北路91号,联系人 储昭节  联系电话:87186439

  附件:宁波市节能相关行业专家推荐表.doc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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