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宁波海曙新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通知
海曙、鄞州、江北区经发局(发改局):
根据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国税局《关于组织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甬经资源〔2002〕388号)精神,经企业申报,各区经发局(发改局)初审,市经委审核,宁波海曙新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19 家企业(新报9家)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现认定为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可向当地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国税机关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有关免税事项。
附件:宁波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单位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2006年一季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审批文件(上网).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