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甬经资源〔2006〕7号)精神,经企业申报,各相关县(市)、区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初审,市经委审核,余姚市良隆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72家企业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现认定为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予以公布(名单附后),认定的利用资源和时限以《认定证书》为准。
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可向当地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国税机关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有关免税事项。
附件:2007年宁波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名单(编号2007-2)
二00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