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屋顶资源调查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甬光伏办〔2014〕2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杭州湾新区、高新区、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经发局:
根据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能源局《关于排摸屋顶资源推进光伏有效利用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284号)要求,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29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我市屋顶资源调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屋顶资源开发的基本要求:
(一)安全稳定运行基本条件。建筑物具有较大承载余量,可满足在屋顶安装光伏系统的额外载重;远离污染、腐蚀源和危险点,不生产或存放防火等级为甲、乙类的产品,不产生腐蚀性气体。
(二)经济有效运行基本条件。建筑屋顶具有一定开发规模,单体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通过集中连片开发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产权清晰,业主信誉良好,合作意愿较强;目标用能单位明确,电网接入条件良好,光伏电量消纳能力较强。
二、按照优先支持“光伏自发自用项目”精神要求,本次屋顶资源调查对象参考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目录(详见附件1),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排摸。
三、调查内容统一按照浙经信投资〔2014〕284号文件中“全省光伏屋顶资源信息采集表”格式(详见附件2),按建筑物业主单位逐一填写。
四、相关要求
请各地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次重点用能企业屋顶资源调查。调查结果即“全省光伏屋顶资源信息采集表”(含纸质及电子版)请于2014年8月20日前汇总报送至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地址:江东区宁穿路2001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
联系人:杨常科联系电话:87183421
传真:55882731电子邮箱:yangck@163.com
附件:1.2014年宁波市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名单
2.《关于排摸屋顶资源推进光伏有效利用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284号)
宁波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