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一、分别对原章程的第四、五、八、九、二十一条作些文字上的调整;
二、第二十五条增加:“(四)提名秘书长人选”和“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的内容;
三、按照现代社会组织加强民主建设、健全民主监督机制的要求,结合本协会实际,拟设协会监事会,章程条款作相应的补充(共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本协会会员。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监事由会员单位自荐或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协会财务情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
(三)保守本协会秘密,维护会员利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自行选出。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协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协会机构设置、运行,及人员的任免进行监督;
(五)对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等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内有损协会声誉、利益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
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一次,须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时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会议情况应及时报告监事会。
四、分别调整:“第五章”条序:将原“第二十七条至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六章”条序:将原“第三十五、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第七章”条序:将原“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至五十二条”;“第八章”条序:将原“第四十一至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五、原章程为四十三条,现增为五十五条。
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
名名称NINGBO ASSOCIATION OF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英文
文缩写为:NARCU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在宁波市范围内从事和热衷于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跨行业、跨部门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独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促进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为目的,大力推动我市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发展,为加快我市生态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协会接受主管单位和宁波市民间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和广大企事业单位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在政府、企事业、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全市资源综合利用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研究国内外资源综合利用动态和发展方向,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提供建议,并接受委托协助实施。
(三)宣传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写简报或会刊,开展业务培训和信息、经验交流。
(四)提供国内外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管理信息和咨询服务;协助开展科技攻关、产品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论证等;协助开展新技术推广和开拓产品市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进步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国内外交流和合作,引进、推广并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及单位的委托,承办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的业务。
(七)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反映本协会和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重视、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或热心于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知名人士等;
(四)宁波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重视、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中外合资、外资企业单位和在这些单位里的外籍人士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核实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缴纳本年度会费;
(四)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又不提出减缓申请并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代表如有变动,应由所在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正、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中产生,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度,负责对协会工
作的一些重要事项决策,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本协会会员。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监事由会员单位自荐或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协会财务情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
(三)保守本协会秘密,维护会员利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自行选出。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协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协会机构设置、运行,及人员的任免进行监督;
(五)对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等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内有损协会声誉、利益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
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一次,须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时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会议情况应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全部资产必须用于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资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或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宁波市废旧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投入资本3万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并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职能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本协会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即行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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