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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一、分别对原章程的第四、五、八、九、二十一条作些文字上的调整;

     二、第二十五条增加:“(四)提名秘书长人选”和“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的内容;

 三、按照现代社会组织加强民主建设、健全民主监督机制的要求,结合本协会实际,拟设协会监事会,章程条款作相应的补充(共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本协会会员。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监事由会员单位自荐或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协会财务情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

(三)保守本协会秘密,维护会员利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自行选出。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协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协会机构设置、运行,及人员的任免进行监督;

(五)对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等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内有损协会声誉、利益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

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一次,须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时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会议情况应及时报告监事会。

    四、分别调整:“第五章”条序:将原“第二十七条至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六章”条序:将原“第三十五、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第七章”条序:将原“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至五十二条”;“第八章”条序:将原“第四十一至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五、原章程为四十三条,现增为五十五条。

 

 

 

  

 

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

名名称NINGBO  ASSOCIATION  OF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英文

文缩写为:NARCU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在宁波市范围内从事和热衷于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跨行业、跨部门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独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促进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为目的,大力推动我市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发展,为加快我市生态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协会接受主管单和宁波市民间管理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和广大企事业单位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在政府、企事业、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全市资源综合利用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研究国内外资源综合利用动态和发展方向,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提供建议,并接受委托协助实施。

   (三)宣传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写简报或会刊,开展业务培训和信息、经验交流。

(四)提供国内外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管理信息和咨询服务;协助开展科技攻关、产品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论证等;协助开展新技术推广和开拓产品市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进步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国内外交流和合作,引进、推广并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及单位的委托,承办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的业务。

(七)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反映本协会和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重视、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或热心于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知名人士等;

(四)宁波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重视、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中外合资、外资企业单位和在这些单位里的外籍人士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核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缴纳本年度会费;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又不提出减缓申请并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代表如有变动,应由所在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正、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中产生,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度,负责对协会工

作的一些重要事项决策,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本协会会员。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监事由会员单位自荐或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协会财务情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

(三)保守本协会秘密,维护会员利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自行选出。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协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协会机构设置、运行,及人员的任免进行监督;

(五)对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等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内有损协会声誉、利益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

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一次,须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时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会议情况应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全部资产必须用于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资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或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宁波市废旧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投入资本3万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并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职能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本协会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即行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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